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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馆陶:一起折腾六年未果的离奇交通事故案

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9-11-24 22:04:21
来源:东方头条点击:

【记者 杨 峰 ¨ 陈剑】六年前,河北省馆陶县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案,其中乘坐人李某蛟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系完全护理依赖。

该事故责任认定司机高某松(津HB6255)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司机刘某(冀DPP898)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李某蛟无责任。民事赔偿事宜得到法院两次(一审、发回重审)判决认定并生效。

但随着事件的展开,受害人李某蛟的父母意外发现该交通事故案涉嫌被合谋造假,存在肇事司机被调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等,在取得一定的相关证据后逐举报控告。后经相关部门复核,重新出具了与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完全相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造假涉案人员被抓。致此,原审判决生效的民事赔偿一事出现逆袭。民事赔偿方高某松向中院提起再审,中院提审后将案件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主体发生严重变化!此案至今未予顺利审结。

突发交通事故,致乘坐人一级伤残

据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馆公交认字(2013)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3年5月1日15时许,高某松驾驶津HB6255号小型轿车沿106国道(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424KM+900M路段(信德公司门口)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由刘某驾驶的冀DPP898号小型普通客车侧面相撞,造成冀DPP898号小型普通客车失去控制又与沿106国道(西线)由北向南行驶由武某峰驾驶的冀D6F010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翻入道路西侧边沟内,致造成津HB625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高某松、冀DPP89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李某蛟、刘某政、王某宁四人受伤及三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本机关调查,造成本次事故的交通原因是:高某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保证安全,未按规定掉头;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降低车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高某松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峰、李某蛟、刘某政、王某宁均无责任。

“当我家得知发生交通事故消息后,我家的闺女李某蛟已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了,她全身失禁瘫痪,严重昏迷,我们家人在医院里急得团团转。”李某蛟的母亲介绍说,“蛟蛟当时19岁,刘某政常找蛟蛟谈朋友。5月1日出车祸那天上午,蛟蛟被刘某政拉着一起到刘某政一结婚的朋友家说是去帮忙,但谁知在午后返回的路上出了这要命的交通事故。”

李某蛟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颈椎骨折、脊髓损伤伴四肢瘫等,需完全护理依赖,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一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5月18日,刘某刚(系刘某政的父亲)、刘某芳找到李某蛟的母亲,称司机刘某驾驶冀DPP898号小型普通客车给李某蛟造成车祸受伤,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和费用,并签订《车祸赔偿协议》。

该份《车祸赔偿协议》显示:因驾驶员刘某驾驶车辆(冀DPP898)于2013年5月1日在106国道(信德公司门口)造成车祸事故,给李某蛟造成车祸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李某蛟得不到合理的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本人刘某刚、本人刘某芳自愿承担本次车祸受害人李某蛟的所有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并承担一切因车祸给李某蛟造成的后果。

由于李某蛟伤势严重,不省人事,急救正需要大量的高额医疗费,李某蛟的母亲相信了他们俩的承诺,加上交通警察大队后来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蛟的母亲就等待着医疗费及赔偿金等尽快落实,但谁知后来双方的情况发现了大变化,李某蛟的母亲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主张权利,请求判令相关被告赔偿损失200余万元(不含后续治疗费用)。

为追讨赔偿突获内情,调包司机等被抓

馆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3)馆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其中判令负主要责任的高某松赔偿原告李某蛟72余万元(含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其个人赔偿10余万元),负次要责任的刘某赔偿原告李某蛟8.8余万元。原告李某蛟方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均认定错误,而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11月9日,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5)馆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其中判决负主要责任的高某松赔偿原告李某蛟137余万元(含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其个人赔偿75.3余万元),负次要责任的刘某赔偿原告李某蛟37.8余万元。

“有一天我找到本案中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刘某,向他追要赔偿款,他说他不会拿钱的,具体会有车主刘某刚(冀DPP898车)家负责出钱赔偿,他不是真正的开车肇事司机,只是帮忙让顶替的,因为他有驾驶证。”李某蛟的母亲说,“当时我听了大吃一惊,毛发几乎都竖起来了,原来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都是被人造假了的啊!那他们怎么与办案交警做出这种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的呢?后来我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暗下调查取证,得到确凿事实后最终报案控告。”

“但申请控告不易。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假,这是什么概念?”李某蛟的母亲说,“我提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能得到正常受理,来自有关方面的阻力极大。”

李某蛟母亲的复核申请,后来引起了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高度重视并受理复核。2018年4月9日,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馆公交认字(2013)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错误被撤销。2018年4月13日,馆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调查认定,重新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馆公交认字【2018】第0035号),认定驾驶冀DPP89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系刘某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后刘某龙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刘某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松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峰、李某蛟、刘某政、王某宁无责任。

据采访了解,刘某龙、刘某、刘某政、刘某刚、刘某芳分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先后被逮捕,但刘某刚、刘某芳很快被取保。

另外,还有相关办案交警受到了处分。

一波三折,交通肇事案遭遇审理瓶颈

“其实,刘某刚、刘某芳是主要策划者,是不符合取保条件的。我有证据多次在反映,但没有结果。”李某蛟的母亲说,“在本案中,冀DPP89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是刘某刚,实际控制人是刘某刚的儿子刘某政,刘某龙是无证驾驶又肇事逃离车祸现场的真司机,而有驾驶证的刘某是事故发生后被找来顶替刘某龙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刚、刘某芳(系刘某龙的姑姑)二人为了帮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而极力设法让他人刘某顶替肇事司机,并向我方恶意隐瞒发生交通事故驾车司机的真实情况,骗取所谓《车祸赔偿协议》的签字,同时还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假,事故责任严重认定错误,不但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利后果,而且也给我们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其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另外,刘某芳等人的操纵行为还涉嫌利用职权骗取车辆保险金的问题。”

随着案情的变化和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本案变得更加复杂。

时间越长,被害人李某蛟住院的医疗费也越积越多,后来又花去了上百万元,急需继续医治的李某蛟方为此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部分开庭后,至今五六个月未有下文,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方一直表示依法公正审判,但至2019年10月21日仍一直被所谓“调解”僵持着……

案件中原被认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的高某松,于2018年6月也因原审认定的主要依据发生改变,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发生变化,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717号生效民事判决再审申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了该生效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但据采访了解,此案至今未曾开过庭。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审中司机刘某龙并未被认定承担事故责任,什么是再审?怎么追加当事责任人?刑事附带民事到底又如何审理?

“六年过去了,蛟蛟仍没有康复,仍在医院里急需医治,包括还有后续治疗。我们夫妇俩原做些小生意,但自从蛟蛟发生车祸那一天起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成天围着伤者转,不得不护理着瘫床中的蛟蛟,家中原仅剩的一点点积蓄也已耗尽了,最近两年靠借钱、甚至是捡废品挣钱为蛟蛟治病生存。”李某蛟的母亲哭着说,“这何至于是一个六年的折磨煎熬。如果蛟蛟仍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我孩子的后半生完了,将终身成为病瘫无法自理之人。但对方却说蛟蛟是装的,而且在法庭上还公开骂我们父母,我们听了能不伤心吗?自车祸发生不久,对方见此重大伤情,态度大变,还明确断绝了与蛟蛟的恋爱关系,不要蛟蛟女朋友了,也不来看望病瘫中的蛟蛟。由于交通事故重新进行了责任认定,原审时既未追究驾驶人刘某龙的民事赔偿责任,又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在法院想以调解的方式先让我们将花了的事故赔偿款按比例退回给高某松方,此时的我们用什么退,而又让谁给我们支付应予承担的事故赔偿金?挟夹在交通事故被恶意调包造假中的我们被害人到底该怎么办?我们何时能企盼到司法部门尽快作出的公正判决呢?”

到底是什么背景原因导致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事实错误的?涉刑审判又怎样?承担事故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还要多久尘埃落定?本案进展结果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